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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团别忘签新合同
 
 
作者 康博士 摘自 生活与健康 发表 2007-4-10 15:22:46 背景色 杏仁黄 秋叶褐 胭脂红 芥末绿 天蓝 雪青 灰 银河白(默认色) 字号   
去年,一对游客夫妇来到旅游局质监所投诉北京某旅行社。原因是他们在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五日游中,旅行社多处违约,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。

  据游客反映,旅行社未按原计划组团,并随意将他们转并到其他旅行社的团中。而转团后的详细内容(包括服务标准、住宿安排、报价变动等)未事先与游客协商。两团之间存在差价480元(原社收客人2540元/人,转团社收客人2060元/人),游客认为这实质上是降低标准,造成质价不符,是对游客的欺诈行为。同时,对行程中的餐、住表示不满,认为没有达到参团时所签合同的标准。要求偿赔团费差价及同额违约金、一天的餐费、两天的住宿费等共计2400元。

  旅行社在收到质监所发来的通知书后,进行了如下解释并举证:旅行社原计划组一个20人团(由一个单位和散客共同组成),由于单位游客临时改变计划,原计划团队只剩下6人。

  在此情况下,该社及时通知客人,并提出三种选择意见:一是选择别的路线,二是不参加旅游可以退款,三是如想继续去九寨沟,该社负责联系转其它社的团。而游客夫妇表示愿意继续去九寨沟,该社即将转团社的行程、服务、住宿标准通知客人,征求意见。在夫妇二人明确表示接受之后,才正式与转团社确认此二位客人的机位,并在他们取票时将新的行程提供。鉴于此,旅行社不同意游客的“欺诈”说法,只同意退还差价。
北京市旅游局旅行社质量监督管理所对此事进行了调解。

  质监所经认证,由于旅行社转团之后没有另签协议,虽欺诈行为认定不明确,但还是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第六条: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合同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,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,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,并赔偿同额违约金的规定,旅行社应退还游客差价480元及同额违约金480元,两人共计1920元。

  由此可见,游客的权益需要保护,旅行社也应该学会用《合同法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在各种突发情况下都不要忘记与游客签协议及补充协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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